過失殺人罪???

「這兩天讀了一篇短篇小說,其中一位主角意外致人於死。作者在描述該角色的罪責時,用了『過失殺人』這個詞,讀起來總覺得有些彆扭。

事實上,台灣中華民國刑法中並無「過失殺人」這個罪名。若行為人主觀上無致人於死的故意,卻因疏忽、大意導致他人死亡,在法律上正確的名稱為「過失致死罪」(刑法第276條)。

雖然在非法律專業的文學語境中,讀者或許能從前後文中意會作者想表達的意思,但對於具備法律常識的讀者而言,這種詞彙上的誤植不僅顯得外行,更會打斷沉浸在劇情中的真實感,讓嚴謹的法律敘事瞬間變得薄弱。

躲得過寒冬,躲不過鐵律

這幾天感冒了,不禁想起「莫非定律」。

回想起來,去年 2 月為了去北海道旅遊特別打了流感疫苗,後來經歷 6 月的東京出差、12 月再次造訪北海道,整年下來身體都還「頭好壯壯」。前陣子心裡才在感嘆:好久沒感冒了。

其實這種念頭我也只敢放在心裡,因為有時候一旦說出口,事情往往就會朝不好的方向發展。凡事只要有可能出錯,就一定會出錯——看來這次感冒,終究是沒躲過這條鐵律。